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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房管局严查楼盘、中介违规行为【图文】
编辑:郑州楼市网 2021年03月29日16:31 来源:郑州楼市网
摘要:为全面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强化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郑州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郑州市2020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的通知>》,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制定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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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9日,郑州市房管局印发《郑州市房地产领域专项整治“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主要检查对象: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租赁企业和评估公司。

     其中对开发企业的检查不少于在售项目的50%,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少于备案的10%(不包括随机抽查的未备案经纪机构),租赁企业不少于20%,估价机构不少于备案的30%。

     开发企业,集中整治以下违规行为:

     1. 开发企业为达卖房目的,采取不正当手段为购房人伪造购房资料购房的;

     2. 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达到商品房预售条件,不及时办理预售许可证;取得预售许可后不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信息并进行销售的;

     3.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将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开发项目对外销售的;

     4.一房多卖,损害购房人合法权益的;

     5.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采用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以及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6.未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或另设其他账户以其他方式直接收存购房人房款的;

     7.未取得资质证书,违规开发、经营的;

     8.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现场公示不符合要求,内容不全、格式不标准或不能反映动态情况的;

     9.限制、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按揭贷款的;

     10.在房地产出售环节,土地使用权人是否公开地块原土壤污染状况及污染治理和修复情况;

     11.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

     经纪机构,重点整治以下违规行为:

     1. 中介公司强行保管交易双方定金及购房款的。

     2. 未按要求进行备案,违规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的;

     3. 房产交易过程中违规克扣保证金、定金和房屋产权证明的;

     4. 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或为达交易目的,采取不正当手段为购房人伪造购房资料购房的;

     5. 为客户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阴阳合同”提供便利,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的;

     6. 代收代管甚至非法侵占、挪用客户交易资金的;

     7. 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服务,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也未向委托人事先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违规收取除佣金之外费用的;

     8. 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房地产经纪人员或经纪人协理签名的;

     9. 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现场未按规定公示或内容公示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10.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

     郑州市房地产领域专项整治“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强化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郑州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郑州市2020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的通知>》,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时间

     2021年3月29日至2021年4月30日。

     二、检查方法

     严格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要求,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市局检查组主要负责对市内五区的检查,各县(市)、开发区房地产主管部门依据时间节点负责本辖区的检查。市局将适时对各县(市)、上街区、开发区开展情况进行督导。

     三、检查对象

     主要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租赁企业和评估公司。其中对开发企业的检查不少于在售项目的50%,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少于备案的10%(不包括随机抽查的未备案经纪机构),租赁企业不少于20%,估价机构不少于备案的30%。

     四、检查人员

     局机关成立2个检查组,每组4人(机关正式在编人员),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要求,从局机关相关处室(市场处、开发处、法规处、产权处、安全处、租赁处、规划保障处、宣传政策处、信访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抽取。第一组负责检查金水区、惠济区,第二组负责检查中原区、二七区、管城区。市城市管理局检查人员随机分至两个检查组。

     五、整治内容

     各级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与城市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重点做好以下事项的抽查检查工作:

     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

     (一)经纪机构,重点整治以下违规行为:

     1.中介公司强行保管交易双方定金及购房款的。

     2.未按要求进行备案,违规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的;

     3.房产交易过程中违规克扣保证金、定金和房屋产权证明的;

     4.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或为达交易目的,采取不正当手段为购房人伪造购房资料购房的;

     5.为客户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阴阳合同”提供便利,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的;

     6.代收代管甚至非法侵占、挪用客户交易资金的;

     7.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服务,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也未向委托人事先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违规收取除佣金之外费用的;

     8.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房地产经纪人员或经纪人协理签名的;

     9.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现场未按规定公示或内容公示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10.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开发企业,集中整治以下违规行为:

     1.开发企业为达卖房目的,采取不正当手段为购房人伪造购房资料购房的;

     2.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达到商品房预售条件,不及时办理预售许可证;取得预售许可后不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信息并进行销售的;

     3.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将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开发项目对外销售的; 4.一房多卖,损害购房人合法权益的;

     5.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采用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以及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6.未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或另设其他账户以其他方式直接收存购房人房款的;

     7.未取得资质证书,违规开发、经营的;

     8.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现场公示不符合要求,内容不全、格式不标准或不能反映动态情况的;

     9.限制、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按揭贷款的;

     10.在房地产出售环节,土地使用权人是否公开地块原土壤污染状况及污染治理和修复情况;

     11.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租赁企业,重点整治以下违规行为:

     1.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房屋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网络平台和转租住房10套以上的个人或单位,未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

     2.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营业执照中营业范围无“住房租赁”内容的;

     3.从事住房租赁托管业务的住房租赁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开业前未进行备案;

     4.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未按规定进行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

     5.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恶意克扣押金、租金的;

     6.采取“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经营模式骗取租客、房东财物的;

     7.通过隐瞒、欺骗、强迫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租金贷”的;

     8.其他房屋租赁违规行为。

     (四)估价机构,集中整治以下违规行为:

     1.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专职房地产估价师数量和在岗及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是否为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等情况;

     2.机构内部质量控制、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的建立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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